姓名與法律解讀-專訪律師黃秀禎 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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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一出生就有姓名,您可知道法律賦予姓名的意義在哪裡?姓氏有許多法律背景與解讀您不可不知,本系列邀請律師黃秀禎,帶領我們了解許多和姓名相關的法律常識:
第二集的內容如下
名字—家族意涵、長輩期許與個人化象徵
台灣人取名---長輩、父母、算命仙
改名:1.運不好 2.醜聞 3.躲債…..
無論姓名如何改,依據目前的戶政系統都是追查
姓名條例規定的改名事由:
5.1同時在一公民營事業機構、機關(構)、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,姓名完全相同
5.2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。
5.3同時在一直轄市、縣(市)設立戶籍六個月以上,姓名完全相同。
5.4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。
5.5被認領、撤銷認領、被收養、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。
5.6字義粗俗不雅、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。
5.1-5.5不以三次為限,5.6以三次為限
6.『姓名權』的運用與保護
6.1 彰顯自己的價值—行不改名坐不改姓的意涵--
6.2 民法第19條,被不當侵害姓名權,可以請求排除及損害
6.3 姓名與商標
6.3.1民法第19條規定,姓名權如受侵害,被侵權人得請求法院除去侵害並要求損害賠償。姓名權之保護除原本姓名外,解釋上包含自然人之字、號、筆名、藝名等,再者,按法院判決[2],須依法登記之法人名稱與自然人姓名均為表彰其人格之同一性,故姓名權保護亦及於法人已登記之名稱。如違反本條規定,權利人除依本條規定救濟外,尚可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以及精神慰撫金。
6.3.2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3款規定,申請註冊之商標不得包含他人之肖像或著名之姓名、藝名、筆名、字號,惟如經他人事先同意,則不在此限。如有違反,得由任何人自註冊公告日後三個月內提出異議,或由利害關係人或審查人員自註冊公告日後五年內申請或提請評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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